5 月2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農村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填補了廣東省農村公路管理法規空白。 ?
《條例》共八章五十七條,結合廣東省實際,對農村公路的責任主體、規劃建設、養護、保護管理、運營服務、資金保障、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定。該《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經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并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公路,包括公路橋梁、隧道和渡口。 ?
《條例》明確農村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各方參與、統籌規劃、建管養運并重、保障安全暢通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
《條例》明確縣級人民政府作為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和運營的主體責任,形成“縣道縣管,鄉道村道鄉鎮管”的分級管理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把農村公路發展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和運營體制;縣級人民政府應將農村公路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規劃、建設、養護和日常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協助做好鄉道、村道的建設和養護等相關工作,將村道的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增強村民愛路、養路、護路意識。 ?
在財政保障方面,《條例》明確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實行公共財政分級投入為主、多渠道籌資為輔,鼓勵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資金籌措機制,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政府公共財政投入為主的資金保障機制,將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
在規范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的基礎上,《條例》第五章專設“運營服務”一章,在全國已出臺的農村公路管理法規中首次細化落實縣級以上、縣級人民政府及省、市、縣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農村公路運營的職責。該章規定應堅持城鄉統籌、以城帶鄉、城鄉一體、客貨并舉、運郵結合的原則運營農村公路,制定農村客運服務規范,創新農村客運經營組織模式,建立多部門參與的農村公路客運安全監管機制,鼓勵建設集農村客運、物流、電商、旅游、餐飲購物、養護等多功能為一體的綜合服務站,提升農村客運和物流服務水平。 ?
(轉自省交通廳)